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沈阳市学前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对规划与建设、设立与审批、保育和教育、教职工资格与权益、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同时,《条例》也结束了沈阳市学前教育没有行政管理规范的历史。
幼儿园保育员将持证上岗
《条例》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学前教育机构教师在职培训纳入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范畴,有序开展学前教育机构园长、专任教师培训工作。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学前教育机构其他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学前教育机构应当鼓励、支持教师进修业务。
对此,沈阳市教育局学前教育处负责人表示:全体保育员通过培训,合格后可以拿到保育员资格。同时,通过开展基本功大赛等方式,来提升整体专任教师的水平。
取消公办、民办差异,民办幼儿园从业人员再不是“黑户”。同时,《条例》规定:学前教育机构从业人员包括园长、专任教师、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炊事员和保安人员等。学前教育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国家、省、市规定的任职条件或者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
新建小区配套要建幼儿园
对于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条例》中规定,开发建设城镇住宅小区时,应当根据规划条件,安排学前教育建设用地,配套建设学前教育设施。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学前教育设施应当与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统一规划、分期建设的住宅小区,应当保证配套学前教育设施优先建设、优先交付使用。
同时,对已建成住宅小区学前教育机构不足的,政府应当把空置富余的公共资源优先改建成学前教育机构,对有条件扩建的学前教育机构,政府应当为其划定扩建用地。
学前教育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
根据《条例》要求,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合理分担学前教育机构办园成本、家庭经济困难群体资助、学前教育机构奖补、幼儿教师培训。根据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加大对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普惠性学前教育机构的扶持力度,重点支持机构建设、普惠性学前教育机构发展、集团化和连锁办园、教育质量提升等方面
同时,为避免学前教育小学化倾向等问题,《条例》在未经许可从事学前教育承担的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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