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法》出台的背景及意义
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 “幼有所育”的学前教育发展需求,解决好儿童早期教育服务难以满足需求问题,通过在全市新建、改扩建一批公办幼儿园,开展幼儿资助和幼师培训,进一步解决“入学难”、“入学贵”的问题,提高学前教育公共服务水平,办好人民满意的学前教育。
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提出四条关于实施幼儿资助的具体措施。一是全面落实幼儿资助政策。对接受学前教育的各地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给予资助,资助标准原则上每生每年不低于800元,具体资助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各地已执行的资助标准高于800元的,按照原标准执行。其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在园幼儿资助标准可上浮,具体资助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县区域内标准统一。同时,幼儿园要从事业收入中提取3%-5%比例的资金,用于减免收费、提供特殊困难补助等。二是确保资金发放到位。严格执行《宣城市学前教育资助实施办法》《宣城市教体局关于做好2017年春季学期学前教育资助工作的通知教》(教民生〔2017〕15号)要求,加强对资助对象认定、资金管理、入园收费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虚报学生人数、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三是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加大资助政策宣传力度,多渠道、多形式、全方位宣传贫困家庭幼儿学前教育资助政策,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三、《办法》的政策亮点
(一)加强组织领导。把推进实施学前教育三期行动计划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和相关部门的年度任务,列入民生工程狠抓落实。
(二)营造发展氛围。完善学前教育宣传月制度,集中展示学前教育发展成果,充分利用报刊、网络、电视等各类媒体,广泛宣传学前教育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宣传和推广先进经验,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学前教育的良好氛围。
(三)健全推进机制。建立学前教育促进工程协调机制,明确教体、财政部门的任务,着力破解长期制约学前教育发展的体制机制问题,强化学前教育促进工程的督查和考核,着力推进学前教育促进工程。
(四)加强资金监管。各县市区教体、财政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学前教育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资金绩效评价,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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